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会)。

 英文名称是The Testing Committee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f Jiangsu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缩写是JCEAS-TCQCE 

第二条  本专委会是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委会全体会员需遵守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的《章程》。

第四条  本专委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在工程质量检测领域,促进学术及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检测科技人才队伍的发展,促进检测先进科学技术与工程建设的紧密结合,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为江苏城乡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专委会挂靠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红山路107号。

 

第二章 工作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技术研讨,开展国内外检测技术交流和合作,促进和提高行业建设水平;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检测技术,依托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编辑、出版和发行学术刊物;

(三)提供检测技术咨询及检测技术服务;

(四)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五)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与成果评价;

(六)承担科研课题及技术标准的编制;

(七)推广检测相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成果的应用;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转移或者委托,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行业评比、技能资格考核发证、信用评价等工作;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合理诉求;

(十)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十一)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及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专委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专委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专委会工作制度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专委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专委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专委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专委会;

(二)承认本专委会工作制度;

(三)在本专委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条件

具有本行业工程师相当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高校在读研究生;

(五)单位会员条件

与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并愿意参加本专委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专委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专委会秘书处,并转交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三)学会秘书处审核后备案;

(四)对通过审核的人员,由省土木建筑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和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专委会的工作制度;

(二)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专委会工作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专委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专委会工作制度的,经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十五条  会员如对常务委员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专委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委会工作制度;

(二)选举新的常务委员会,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专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名誉主任、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专业组组长等构成。主任委员负责本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负责筹措本专委会活动经费;

(五)初步审核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组组长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专委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十)举荐行业优秀科技人才,表彰本专委会优秀工作人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本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本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

(三)协调各专业组专家开展工作;

(四)负责与学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五)组织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及资料;

(六)负责专委会宣传、总结等工作;

(七)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专委会。

第二十九条    工作制度经由本专委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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